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八旬老伯浴室摔伤 法官调解及时获赔
发布时间:2012-12-12 16:24:36


     本网讯(陈 为)   81岁的沈老伯到自家附近的浴室洗澡时,不小心摔倒受伤,私下协商无望,愤怒之下将浴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历经数日,最终促成老人与浴室达成调解协议,老人满意撤诉。

    2012年1月12日下午,沈老伯前往何某经营的浴室洗澡。在浴池就浴后,沈老伯跨出浴池后倒地受伤。其随即被送往泾县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经鉴定构成玖级伤残。与浴室经营者何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沈老伯诉至法院,认为浴室地面光滑致其摔伤,浴室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请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2.7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作为浴室经营者的何某是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首先要明确其是否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何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在本案发生时其在浴室已设置了安全警示牌,故其对此存有一定的过错。经营的浴室的淋浴处地面虽为毛水泥地面,但由于浴室环境的特殊性,在经过水浸之后,顾客在毛水泥地面上行走,也不能完全避免摔倒。本案原告作为一名八十多岁的高龄老人,在没有家人陪伴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去浴室洗浴,其在洗浴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风险可想而知。同时原告作为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独自一人去浴室洗浴可能会有的风险也完全应当具备相关的认知和避免能力。为避免和防范可能会有的风险,原告作为一名高龄老人去被告浴室洗浴由家人陪同是完全必要的。但本案原告去被告浴室洗浴却并没有家人陪同,最终导致在被告浴室倒地受伤的严重后果,原告对自己受伤的后果应自负主要责任。据此判决原告自行承担其损失的65%,浴室承担原告损失的35%。沈某不服,以浴室承担责任比例过低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阅卷,主审人认为何某作为浴室经营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浴室已设置了安全警示牌及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有一定过错。而沈某作为一名八旬老人,其本人疏忽大意亦有过错。经多次到现场与双方当事人及近亲属协调沟通,最终何某同意一次性赔偿沈某4000元并及时履行,随后沈某撤回上诉。

    法官释法:对于顾客在浴室、商场、饭店之类的经营场所受伤,上述经营者并非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只要经营者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尽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应对其苛求。本案中,因浴室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浴室已设置了安全警示牌及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故其存有一定过错。浴场本是一个湿滑易摔的地方,作为浴客也应十分注意以防受伤。而沈某作为八旬老人,在没有家人陪同下,至浴室沐浴,自己未经注意亦有过错。一审法院酌定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妥。



责任编辑: 盼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