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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女仍有继承和承包经营权
作者:杨新建 发布时间:2012-12-13 16:30:47
【案情】
1991年6月2日原告杨欢欢出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即被杨俊山抱养,在1998年土地承包时,杨欢欢和杨俊山作为一个承包户承包了本案争议土地。2011年3月1日杨俊山因交通事故死亡。杨俊山死亡后因承包地和征地补偿款等事项,双方产生纠纷。被告杨长青将原告位于叶庄村西土地2.5亩(东邻杨占良,西邻杨春义,南邻路,北邻王进忠、杨宝山)中的1.472亩占用。后该2.5亩土地中的1.028亩被征用,被告杨占良将该处被征用的土地的征地补偿款31868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7196元从村里领走并拒绝返还原告。2011年6月原告位于叶庄村西北土地0.4亩(南邻朱志奎,西邻路,北邻杨东风,东邻原告)被征用,征用时实际丈量的面积为0.567亩,被告杨占良将该处土地的征地补偿款17856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304元从村里领走并拒绝返还原告。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虞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及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1991年6月2日杨俊山收养原告杨欢欢的行为,早于1992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虞城县城郊乡土楼村委会对杨俊山和杨欢欢系养父与养女关系出具了证明,且杨俊山和杨欢欢的户口本显示杨欢欢系杨俊山长女,虽然杨俊山收养杨欢欢时没有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对杨俊山和杨欢欢的养父与养女关系予以确认。杨欢欢有权继承杨俊山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杨欢欢和杨俊山是以一个农户作为承包方承包可耕地的,在承包期未结束之前,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即使杨俊山死亡,发包方也不能抽回杨欢欢的承包地,其他人更无权耕种、占用杨欢欢的承包地。在杨欢欢的承包地被征收以后,杨欢欢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遂依法判决:一、被告杨长青返还原告杨欢欢承包地1.472亩。二、被告杨占良返还原告杨欢欢被征用的1.028亩的征地补偿款31868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7196元。三、被告杨占良返还原告杨欢欢被征用0.4亩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17856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304元。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被告杨长青、杨占良承担。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二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决。目前,此案已执行终结,二被告履行了判决义务。 【评析】 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仍可按收养关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是,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杨俊山收养杨欢欢是在1991年6月2日,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尚未颁布,该法并不具有溯及力,因此杨俊山和杨欢欢的收养关系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的规定而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虞城县城郊乡土楼村委会对杨俊山和杨欢欢系养父与养女关系出具了证明,且杨俊山和杨欢欢的户口本显示杨欢欢系杨俊山长女,也就是说杨俊山和杨欢欢的父女关系已经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时予以确认。虽然杨俊山收养杨欢欢时没有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对杨俊山和杨欢欢的养父与养女关系应予以确认。 养父死亡,养女仍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杨欢欢和杨俊山系以一个农户作为承包方承包可耕地的,在承包期未结束之前,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即使杨俊山死亡,发包方也不能抽回杨欢欢的承包地,其他人更无权耕种、占用杨欢欢的承包地。在杨欢欢的承包地被征收以后,杨欢欢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而本案被告杨长青直接占用原告的1.472亩可耕地,已经侵害了杨欢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杨长青应返还原告1.472亩承包地。被告杨占良将杨欢欢的征地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从村委会领走拒不返还给原告,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杨占良应将从村委会领走的征地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返还给原告。被告辩称原告杨欢欢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杨占良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被告杨长青不构成侵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虞城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王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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