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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琐事丈夫自杀 妻子是否丧失继承权
作者:郇小军   发布时间:2012-12-17 14:28:12


    【案情】

    李某和王某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之间一直吵吵闹闹。今年4月份,王某在一次吵架后气不过,喝农药自杀。李某在料理完丈夫的丧失后要求继承丈夫的遗产。李某是否有资格继承王某的遗产,李某和王某的父母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意见,王某自杀系因与李某矛盾所致,王某的死亡李某有直接责任,因此李某丧失了继承权,其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王某自杀身亡并非是李某故意所致,李某的行为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因此李某有资格继承王某的遗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因夫妻矛盾自杀身亡,其死亡与李某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夫妻矛盾导致一方自杀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王某自杀亦非李某主观上所能预见。因此李某并未丧失继承权,其仍有资格继承王某的遗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修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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