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徐耀军)
2012年2月12日上午,被告张某闯入原告程某已播入芹菜的村西头菜地,强行挂线,撒灰,并要在该菜地上划宅建房,原告程某认为被告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承包经营权,遂诉至法院。2012年8月2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侵权纠纷案件,最终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
原告诉称:2000年原告家应分粮食地1.76亩,菜地0.8亩,可在分菜地时则给原告家少分了1口人菜地0.2亩,当时经原村委调解,将本村西头,原告所分菜地南荒地补0.2亩为原告家1口人责任田等地,至今已耕种12年,属原告责任田,现有现村委经核实后所出具的证明为证;2012年2月12日上午,被告突然闯入原告已播入芹菜的村西头菜地责任田,强行挂线,撒灰,并扬言在原告的责任田上划宅建房,2月13日上午,被告又强行将一大汽车垃圾倒入原告的责任田里,致使一块好端端的菜地,在被告的踩踏和强行倒入的垃圾堆压下顿时变为一片废墟,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事件发生后经村委调解,府城办事处司法所协调,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现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清除所倒入原告菜地的垃圾,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并当庭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该块0.2亩菜地是被告责任田,现有现村委经核实后所出具的证明为证。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侵权,但对0.2亩菜地的权属原、被告各持己见,且双方所在的村委会为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内容又相互矛盾,双方所争的0.2亩菜地权属不明,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