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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筹毒资偷割电缆线425米遭诉
发布时间:2012-12-13 09:33:27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这并不只是一句宣传教育的口号。被告人莫子名为筹毒资偷割电缆线425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近日,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查,2012年1月15日1时至4时许,被告人莫子名伙同“光头”、“小毛”共三人各自驾驶一辆摩托车从来宾市窜至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中塘村唐村屯山脚下的田间,用镰刀割断通信电缆,共同盗窃了价值人民币6890元的通信电缆。随即,被告人莫子名在转移赃物的过程中,被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当场缴获被盗通信电缆425米并已在案发后发还被害人。同日被告人莫子名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二年。另随案移送有作案工具摩托车二辆、镰刀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莫子名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发还、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被盗电缆线规格清算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子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从来宾市窜至贵港市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通信电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子名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莫子名盗窃价值人民币6890元的通信电缆,盗窃数额较大,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被告人莫子名具有流窜作案、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的犯罪量刑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莫子名因盗窃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属于如实坦白,可从轻处罚。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二辆、镰刀一把,依法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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