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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车辆变身“烟馆” 司机容留他人吸毒
发布时间:2012-12-05 11:47:28
本网讯(颜波)
出租车辆不进行正常营运,容留吸毒人员在自己车内吸食毒品。2012年11月26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怀远县河溜中学后面坝子上面,容留殷某在自己承租的车牌为皖CL688C的黑色广本轿车上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2年7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蚌埠朝阳桥南头与蚂虾街附近公路上,容留殷某某和楠某在自己承租的黑色广本轿车上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2年7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怀远县第二中学西边的天雪面粉厂附近的坝子上面,容留殷某某、葛某某在广本轿车上吸食冰毒。2012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怀远县河溜镇大坝上面,容留殷某某、葛某某、张某在广本轿车上吸食冰毒。2012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怀远县河溜镇的公路上面,容留殷某某吸食冰毒。2012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怀远县河溜镇大坝上面,容留葛某某吸食冰毒。 2012年8月1日16时许,怀远县乳泉派出所巡逻民警在怀远县城关镇淮海路汇龙宾馆楼下将张某某等人查获,当场从车牌为皖CL688C的黑色广本轿车上查获张某某等人吸毒使用的吸管、冰壶冒(U型玻璃制品)等物品,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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