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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县一男子与其叔叔共同出资贩毒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5 14:30:56
本网讯(通讯员 李京)
广西大化县谭克,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7月1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3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不务正业,邀请其侄子谭先共同出资购买毒品贩卖以“发家致富”。近日,叔侄两因犯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谭克有期徒刑4年,谭先有期徒刑3年零7个月,各并处罚金4000元。
2012年3月份,叔叔谭克向其侄子谭先提出共同出资购买毒品贩卖,谭先表示同意,后谭先出资人民币1500元,谭文克出资人民币250元,由叔叔谭克与他人联系购买毒品后二人单独或者共同贩卖。3月10日至同月17日,谭克、谭先分别在大化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两县单独或者共同贩卖13粒重约1.3克的毒品海洛因给黄某,获款人民币1290元。3月13日12时许,谭先、谭克用8粒重0.8克的毒品海洛因作价人民币800元与黄某(已判刑)购买其盗得的一辆价值1680元电动车。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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