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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好心为朋友作担保不料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2-11-08 09:17:21
本网讯(通讯员 熊涛)
好心为朋友借款作证明人,不料竟被朋友告上法庭要求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月7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对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戴某等四人向原告曾某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52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
2011年10月,被告戴某等四人向原告曾某借款50万元用于投资某度假村项目,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率为二分六厘,被告王某、张某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证明。借款到期后,四被告只归还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还。至借款期限届满为止,还欠借款利息5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戴某等四人欠原告曾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5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四被告连带归还借款本息应予支持。被告王某、张某只是该借贷关系的证明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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