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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难推责 多方认定肇事车
发布时间:2012-12-10 09:09:22


     本网讯(马银伟 何艳春 张玉柱)   路人被车撞伤,监控录像显示及路人指正肇事车辆,一审法院认定该车即为肇事车辆并定责。车主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其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0年12月12日20时15分,梁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哈萨尔王酒店北侧东西巷王某家门前交叉路口,被由东向西从巷内驶出的一辆轿车撞伤。据证人冯某讲,事故发生后,其听到了撞击声,看到车牌号为蒙KU打头的绿色皮卡车从他朋友梁某所处位置驶过,当他看到梁某受伤后,追了皮卡车一段路,将车牌号记在了路边的台阶上后,将梁某送到了医院。后相关工程师对苏某驾驶的绿色皮卡车进行检验鉴定,皮卡车前保险杠右侧有碰撞性擦痕形成的特征,依据伤者下裤左腿外侧碰撞断丝痕迹和碰撞痕迹高度一致性的特点证明:该车前保险杠右侧的碰撞性痕迹,符合与伤者下裤左腿外侧断丝痕迹处发生接触所形成的痕迹特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因缺乏检验条件无法鉴定。

    经调取监控录像显示,苏某驾驶的皮卡车在肇事时段确实经过肇事地点。监控录像还显示,一辆皮卡车从巷中出来后,又出来一个人在皮卡车后面指画着,皮卡车向北走后,那个人在巷口处的台阶上写画了一下就从巷里进去了。

    2011年12月2日,梁某将苏某及苏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了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苏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3229元,后又增加诉讼标的168760元,累计221989元。

    2012年2月17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定苏某就是肇事司机。于2012年3月29日,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达拉特旗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梁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22000元;苏某赔偿梁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7136.68元;案件受理费4684元,由苏某承担4437元,梁某承担247元。

    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故于2012年8月20日,依法判决驳回苏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苏某所驾车辆即为肇事车辆,苏某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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