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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驶货车撞死行路人自首且赔偿获轻刑
发布时间:2012-12-07 14:54:29


     本网讯(周爱新)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阳海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5月12日19时45分,被告人杨阳海驾驶赣J8T39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丰城市府前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玉龙路交叉路口旁路段时,撞上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行走的袁岚岚,造成袁岚岚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阳海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阳海向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另查明, 2012年5月17日,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杨阳海赔偿被害人家属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31025.70元,此款于同年5月22日支付现金22万元,同年6月17日支付111025.7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阳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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