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马银伟 张玉柱)
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纠纷案,判决被告高某给付原告王某现金6000元人民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某负担。
2012年4月21日,王某从连襟处借来一辆皮卡车,去陕西省府谷县办事,和王某同村的高某和王某同行。在当日下午王某办完事从陕西省府谷县老高川乡返回时,高某提出要去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店塔镇办事,并要驾车。高某驾车,王某乘车,由于车速过快,在行驶至神木县店塔镇附近时,从公路桥上掉了下来,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王某进行了治疗并对车辆进行了修理,花费修理费12285元,王某要求免除零头285元,由高某承担12000元修理费。因和高某协商索要修理费未果,王某于2012年4月16日将高某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高某给付其修理费12000元。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认为,王某将借用车辆擅自交予高某驾驶,存在过错;高某驾驶车辆速度过快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也存在过错。因双方均存在过错,对于所借用车辆造成的损害结果,王某和高某负有同等的损害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高某给付王某修车费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