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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交强险理赔款 保险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2-12-07 14:58:47


     本网讯(通讯员 秦飞 何艳春 马银伟)   因保险公司拒交通肇事理赔款,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向保险公司下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后保险公司给付了理赔款。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赵某各项赔偿款94243元。

  2011年8月23日8时许,罗某驾驶解放牌重型普通大货带挂车,沿达拉特旗德萨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5公里加360米处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发生偏移与对方相向行驶的赵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达拉特旗大队认定,罗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赵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因索要赔偿费未果,赵某将罗某车辆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支公司及罗某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别赔偿赵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94243.25元。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相关赔偿有规定限额为由,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具有公益性及强制性,投保人在入险后依法履行了缴纳保费的义务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首先得到最基本的人身损害赔偿额。有些案件如果简单的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势必会造成受害人不能得到最基本的受偿保障,其权利不能彻底得以实现。鉴于此,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没有履行理赔义务,2012年8月2日,赵某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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