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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撞路边停放车辆 司机身亡乘客重伤
发布时间:2012-12-05 09:13:49


     本网讯(通讯员 彭振林 王亚峰)   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出车祸,造成驾车者死亡搭载者受伤。由于原告的损失未完全获得赔偿,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之一的潜江某财产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款。12月4日,湖北省潜江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波涛永各项损失共计38400元(不含原告波涛永已经获赔的赔偿款30000元),赔偿原告刘刚刚、王丽丽、刘大山、李桃姑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不含上述四原告已经获赔的赔偿款85000元)。

    2011年10月29日,刘海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波涛永撞上了杨志高停靠在路边发生故障的货车的尾部,导致刘海当场死亡,波涛永受伤。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刘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车主杨志高承担次要责任,波涛永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调处中心主持调解,原告王丽丽(刘海之妻)于2011年11月13日与被告杨志高就受害人刘海的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被告杨志高赔偿受害人刘海的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65000元。原告波涛永因该道路交通事故先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4天,支出医疗费28726元,而且造成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需要后续治疗费7500元、营养费1200元,一次性住院和门诊治伤期间护理费时限64天、平均每天需1人护理。在事故发生后,被告杨志高已向交警部门支付赔偿款135000元,其中含被告潜江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付的交强险赔偿款110000元。原告刘刚刚、王丽丽、刘大山(刘海之父)、李桃姑(刘海之母)已领取赔偿款85000元,原告波涛永已领取赔偿款30000元,但某保险公司一直没有赔付。由于波涛永、刘刚刚、王丽丽、刘大山、李桃姑五原告的损失未完全获得赔偿,他们于2012年10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杨志高赔偿原告波涛永各项损失77767元,赔偿原告刘刚刚、王丽丽、刘大山、李桃姑各项损失84420元;判令被告潜江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波涛永各项损失89767元,赔偿原告刘刚刚、王丽丽、刘大山、李桃姑各项损失230232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从调解入手,本着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宗旨,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努力做各方的思想工作。通过十多次不厌其烦地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在法官的真诚劝导下,原、被告方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潜江某财产保险公司当场向原告履行了全部赔偿款。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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