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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证“夫妻”离婚 法院调解女方返彩礼6万
发布时间:2012-10-26 14:10:19


     本网讯(通讯员 张中梅)   “结婚”一年半闹起了“离婚”,来到法院才知道,自以为的婚姻并不受法律承认。原来所谓的“夫妻”结婚时只办了仪式,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当然不受法律保护。河南省邓州法院判处二位被告冯梅的父母应当返还原告房子押金6万元。

    刘军与冯梅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刘军先后给冯梅彩礼1.8万元和6万元房子押金。冯梅用彩礼钱购置被子等结婚用品。2009年12月22日,二人“结婚”,但只举办婚礼,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都认为拜了天地、请了酒席,自然是一对合法夫妻。

    2010年农历六月六日,冯梅父母按习俗送给刘军3000元。无奈之余,刘军诉至邓州市法院,要求冯梅和冯梅父亲冯成返还彩礼7.8万元。冯梅认为,“这些钱是刘家结婚前送给我的,应该是我的;即使算两人的共同财产,我最少也应得到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军与冯梅虽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但一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给付二被告的1.8万元,冯梅已用于购置结婚用品及同居后日常开支,且刘军也表示放弃;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款项法院不再审理。冯梅称6万元是原告父母赠给自己的,但无任何证据证明。故法院只能认定6万元是刘军父母对刘军的赠与,而不是对冯梅的赠与。因此,二位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房子押金6万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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