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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中丈夫打伤他人妻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钟菁 发布时间:2012-12-03 14:16:10
【案情】
原告赖某与被告李某(男)、张某(女)夫妻二人是同村人。赖某与张某发生口角,张某回家后告诉丈夫李某,李某气愤不过带着张某前往赖某家,李某对赖某进行殴打,致赖某受伤倒地后两被告即离开现场。赖某为治伤造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960元。后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张某赔偿上述损失。 【分歧】 妻子在场时丈夫打伤原告赖某,因此造成原告身体伤害及经济损失,其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李某、张某系夫妻关系,而且殴打原告时两人均在场,被告张某虽没有直接殴打原告的行为,但也没有对被告李某殴打原告的行为加以制止,因此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张某并没有参与殴打原告的行为,被告李某殴打原告之时也没有与被告张某存在意思联络,因此没有构成共同侵权,应判决被告李某一个人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张某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本案可以确定殴打原告的行为系被告李某的个人行为,被告张某虽然在场但并没有参与,也没有与被告李某存在意思上的联络,因此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第二,被告张某在其丈夫殴打原告时不需要承担不制止的法律责任。虽然,从道德上来说,张某作为被告李某的妻子,在丈夫为自己出头而发生过激行为时,理应对其加以制止以免严重后果的发生,但是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认她这种袖手旁观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由于被告李某殴打原告的行为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赔偿原告的损失问题。笔者认为,被告李某的侵权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应该由个人承担侵权责任。 (工作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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