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车辆转让未过户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遭驳
发布时间:2012-11-27 15:18:10


     本网讯(陆二明)   近日,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各种费用共计150000余元。    

  陈诚驾驶未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解放”牌小型轿车与杨洋驾驶的“钱江125”型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后认定陈诚负全责。陈诚驾驶轿车购自李海涛,但因购车时间不长,未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事发时该车辆的登记车主为李海涛。该车在某保险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但保险公司以该车的所有权转移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杨洋一纸诉状将李海涛、陈诚、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陈诚的行为是导致此起事故的直接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该对杨洋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该车辆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作为车辆所有人的李海涛已经将车辆交给陈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保险公司辩称的该车的所有权转移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不予采信。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