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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一村民在他人承包地里建坟被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2-10-22 11:16:19


     本网讯(通讯员 赵俊伟)   原告方原本有理,但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评估费,其诉讼请求被驳回。10月17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1990年原告武某承包了本村集体的5亩人口承包地,种植经营至今。1996年被告未经原告方同意,私自将被告爷爷坟头拔穴至原告武某的承包地西侧。2006年被告父亲死后,被告又将其父亲埋在原告武某地中,2012年5月份被告母亲死后,被告又将其母亲埋在原告武某地中。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赔偿土地收益损失,但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土地收益损失评估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本应和睦相处。本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死亡亲属葬于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中间,侵犯了原告方的承包经营权,因此给原告方造成的土地收益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但庭审中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未交纳土地收益评估费,致使原告主张的土地收益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故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土地收益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其主张应为明确的。由于原告经再三督促,没有缴纳土地收益损失评估费,其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诉求只能被驳回。本案中,如果原告缴纳评估费,如果胜诉,该费用将由被告承担,原告并不会有损失,但原告拒不缴纳,法院只能判驳回诉求。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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