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小波 谭金玉)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一男子在南丹县一家公司工作五年多仅签订一年的合同,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判决该公司支付5个月经济补偿金。
梁某于2006年6月到南丹县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2006年至2009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于2010年1月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梁某的月工资为2700元/月。2010年12月21日,该水电公司通知梁某2011年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2月31日,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因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梁某于2011年7月7日申诉至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水电公司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同年8月29日,该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水电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梁某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700元/月*6个月=16200元。该水电公司收到裁决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判向梁某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7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梁某从2006年6月到水电公司工作至2010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已有5年时间。水电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向梁某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梁某无异议,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水电公司应当依法按每月2700元的工资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给梁某,水电公司请求判令其向梁某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7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该水电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梁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3500元。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调解,该水电公司已将经济补偿金13500元全额支付给梁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