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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挂车是否应同时投保交强险?
作者:王长平 李夏莲 发布时间:2012-08-21 11:22:28
【案情】
2011年10月7日,死者张某(车主)驾驶小车追尾撞上朱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张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死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朱某驾驶的主车投保了交强险,但挂车未投保任何保险。现死者家属认为主挂车均应投保交强险,不仅要求在朱某主车已投的交强险内优先承担理赔责任,还认为朱某应对未投交强险的挂车承担赔偿责任;而朱某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自己不负责任,且已对主车投保了交强险,故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分歧】 主挂车是否应同时投保交强险?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主车与挂车事故发生时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整体上是具备驱动力的机动车,只需购买主车的强制保险,故朱某无需再承担挂车的交强险赔偿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主车与挂车均应投保交强险,若未投保或只投保一份交强险,则车主应承担未投交强险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乘用、运送物品或者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电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据此,本身虽无动力而需要其他动力牵引的挂车也认定为机动车,纳入机动车范畴,以机动车加以管理。 其次,中国保监会下发保监厅发〔2010〕11号文,明确主挂车均应投保交强险,对于挂车交强险,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各保险公司均应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即主挂车交强险实行“双投双赔”。按照该文件,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若车主投保了两份交强险的话,则保险公司理赔“双份”。若车主仅投保了主车一份交强险的话,保险公司仅理赔“一份”,这将大大降低受害者获得赔偿的可能,而属于挂车交强险部分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恰恰是由于肇事方车主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这样就出现了受害者将要为肇事者的违法行为买单的局面,这是很不合理的,也与国家设立强制保险从而使受害人获得保险救济的目的和初衷相违背。 最后,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主也应对挂车依法投保交强险,这是法定强制性义务,故本案中朱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主、挂车均应投保交强险,由于挂车未投交强险,其应再承担对挂车的交强险赔偿义务。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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