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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代办”交强险 无证驾驶不免赔
发布时间:2012-06-01 11:59:49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陈小弟 黄环)   5月30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险公司放任机动车经销商代办交强险,未向投保人履行法定的明确告知义务,被判在一起无证驾驶交通事故中赔偿受害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1248元。

    2011年8月29日,15岁的郭小某驾驶父亲郭某的摩托车撞倒了同向步行的余某,导致余某死亡,交警认定郭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余某的妻子刘某找到为肇事机动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系保险合同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情形为由拒绝。9月13日,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某、郭小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33848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购买肇事机动车时委托经销商为其办理了交强险投保手续,并将保费与购车款一并交给了经销商。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的明确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郭某作出解释,导致郭某不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故该免责条款对郭某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对刘某进行赔偿,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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