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男子无证驾驶摩托撞伤他人不施救,而是心存侥幸逃离现场妄图逃脱法律制裁,结果因车牌遗留在事故现场,警察很快就找上门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
2011年11月4日下午18时许,杨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牌号为赣C4K820二轮摩托车,途经袁州区金瑞镇三水线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易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致易某身受重伤,但杨某并未采取救治措施,随即逃离现场。后120医生路过时将被害人易某送往医院,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在案发现场发现了杨某遗留在事故发生地的摩托车牌照一副,随即顺藤摸瓜查出了杨某的具体情况。次日早上,杨某在家人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认定:被告人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3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亲属帮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