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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网络聊天一言不合竟相约互殴
发布时间:2012-10-16 09:51:44


     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瑞)   日前,重庆市垫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少年用水果刀刺伤他人的故意伤害案件。

    2011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15岁,在垫江县城读书)通过互联网QQ与苏某聊天,因苏某说张某是懦夫,不敢回砚台镇老家,致张某心里不服气,双方在聊天中相互提劲要殴打对方。2011年1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放学后来到垫江县砚台镇老邮局旁找到苏某,并要求将曾经殴打他的黄某喊来,把事情一起解决,于是苏某喊来黄某,并邀约了程某等人。

    在约定的垫江县砚台镇东大街附近一农户门前的空坝处,被告人张某在质问苏某时被程某打了一耳光,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朝程某的头部、颈部刺去,致程某的头部、颈部受伤,程某即入住垫江县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皮挫裂伤、颈部皮肤挫裂伤、气管损伤、甲状腺损伤等伤情。经法医鉴定,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张某用刀子将被害人程某捅伤后知道有人报警后在作案现场等待公安民警捉获,并向民警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父亲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程某的医药费1.8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 被告人张某的父亲又代为赔偿被害人程某的医药费、护理人、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1.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持刀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作案时己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伤害的对象系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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