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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唱女包厢内互殴 一人轻伤一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4-06 09:24: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刚)
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在卡拉OK厅上班的陪唱女之间的斗殴案件,被告人聂某婕一审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1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聂某婕与况锦莹、刘芹、刘超一同在高安市桥北路“KK”音乐会所K9包厢内陪唱。在陪唱过程中,况锦莹和被告人聂某婕认为刘芹、刘超笑话了她们,遂怀恨在心。当晚唱歌结束后,刘芹、刘超又去了隔壁的“名乐”KTV。况锦莹和被告人聂某婕尾随而至包厢内,并对刘芹进行殴打。刘超闻讯过来后与被告人聂某婕对打。打斗中,被告人聂某婕用刀将刘超面部、腹部等多处剌伤。之后,被告人聂某婕和况锦莹逃走。经高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刘超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聂某婕家属赔偿了受害人刘超经济损失2480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聂某婕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其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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