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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朋友打桌球难分胜负引发互殴
发布时间:2012-06-01 14:30: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静)
朋友间打桌球本属联系感情,哪知为了算出输赢竟然动刀伤人。日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对这样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原来,1993年11月23日,林某闲来无事,便像往常一样来到朋友徐某开的桌球室玩,并邀徐某一起打桌球。在打球过程中,林某与徐某因为算球子的事发生分歧,难分输赢,都说自己赢球了,两人越吵越激烈。被告人林某一气之下,跑到桌球室对面的餐馆里拿来一把菜刀,冲向徐某就连砍疏刀。徐某当时发懵,躲闪不及,左手掌、肩部等多处被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伤势为重伤甲级。林某砍伤人后,把刀扔在地上,外出逃避抓捕。八年后,2011年10月27日,被告人林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自行达成了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徐某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8万元。徐某也对林某予以了谅解,对被告人林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甲级,其行为己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故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林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林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徐某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该案也是由民间纠纷引发,对被告人林某依法减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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