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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钱“买来”的刑罚
发布时间:2012-10-12 15:37:24


     本网讯(通讯员 李龙)   张某万万没有想到,砍伐自己花钱购买的林木不仅触犯了法律被判了刑,还被处罚金。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2011年10月至11月初,张某分别以4800元和3000元的价格收购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高桥村二村民山场的马尾松和杂树。同年11月上旬,张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对其所购山场林木进行采伐,并雇请驾驶员将所伐树木运至宣城市高立人造板公司及泾县蔡村镇泉峰村一木片加工厂销售。经宣城市宣州区林业局现场勘查鉴定,被告人张某无证采伐林木面积为10.5亩,采伐林木活立木总蓄积量为39.9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10.5亩,立木总蓄积量为39.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考虑到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从轻情节。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主观心态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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