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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意失败欠高额借款 为逃债举家搬迁
发布时间:2012-10-12 09:36:35


     本网讯(通讯员 刘晓培)   在巩义做生意的林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向他人借款共计174万元,后因无力偿还而欲举家搬迁,临走前林某违约转租了其租来的门面房,而后举家隐匿外出躲藏。2012年10月11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林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现年45岁的林某本是浙江省人,在巩义经营服装生意多年。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林某因其所经营的巩义市华彩服饰有限公司(化名)资金周转困难,通过熟人介绍,向巩义市居民张先生、崔先生、李先生等11人先后高息借款共计174万元。但商场竞争激烈,生意难做,本有信心在三年内扭转局面、还清借款的林某却连利息都已无力偿还,百万余元的借款也早已超出了他的偿还能力。无奈之下,林某决定举家搬迁。

    为了在搬迁之前再赚一笔,2011年4月,林某在明知其与自己所租的门面房的房东赵先生签有合同,约定房子不能转租包租、且其还欠赵先生房租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了租房协议,收取他人租金、保证金共计50万元,其中部分租金林某用于偿还其所欠赵先生的房租。

    2011年6月底,林某携家带眷隐匿离开巩义,切断了与巩义的所有联系。回到老家浙江省临海市后,为了防止债主找到他,林某卖掉了其在临海市的房产,而后伪造假身份证躲藏至浙江省台州市生活。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2年年初,林某寄给其仍在巩义生活的姐姐的一份快递暴露了他的行踪。2012年2月林某被捕。

    审理过声中,林某的辩护人认为林某和债权人签了借条,约定了利息,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此,巩义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在签借条借款后居家隐匿离开合同履行地,切断了与合同履行地的联系,并且伪造假身份证外出躲藏,将其在原籍的房产卖掉到外地居住,逃避还款,其行为足以证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林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诈骗的故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对林某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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