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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辩称合同纠纷 法官明察秋毫判合同诈骗
发布时间:2012-08-20 10:05:16


     本网讯(通讯员 赵昕 张文根)   “我没有骗取对方公司财物的主观目的,只是在双方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履行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这是被告吴某在法庭上的辩解。但是法官秉着公正的态度,最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2006年12月份,郝某到深圳市南方联合大酒店参加投资贸易洽谈会时,认识了深圳联台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徐某。2007年元月,郝某为了争取公司产品升级换代、扩大生产规模、招商引资,拟成立中外合资安阳市中原车桥有限公司,要想办成合资公司,首先要开设外资账户,为了完善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到位事宜,经徐某介绍认识了香港美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务顾问服务协议书”,按照合同郝某公司支付给吴某113万元人民币和90万元港币。后吴某将90万元港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分四次汇入了该公司的账户内便音讯全无。郝某多次派人到苏州、深圳、香港等地查找吴健的下落,均未果。

    原来吴某为逃避被害单位追究其法律责任,停用了原来的手机号码,更改了办公地点,并采取提供本人相片信息等手段伙同他人伪造了姓名为“金润森”的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驾驶证、中国人民解放军职工证等虚假证件而逍遥法外。其将鑫源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后,因为自己的公司没有钱,为了开展其他业务,就挪用了鑫源公司的资金干了别的,最终都被花销完了。

    法院认为,吴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吴某辩解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理由,因吴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取对方钱款之后,只退还对方部分钱款,携带剩余的钱款逃匿,并且中断联系方式,转移办公、居住地点,伪造假身份证信息,以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性构成要件,故不采纳吴某的该辩解理由。吴某非法所得的113万元,应予以退赔。另外,被告人吴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及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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