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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兴安法院加强立案调解显成效
发布时间:2012-10-09 14:43:24


     本网讯(通讯员 谢灵莉)   为了充分发挥调解在立案审查阶段的作用,公正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兴安大和谐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转变诉讼调解理念,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节约资源、促进和谐”作为今年的工作目标之一,通过制定立案调解规则、充实立案调解力量,灵活调解,及时化解纠纷等有效措施,加强立案阶段调解工作,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加强立案审查与调解相结合。在立案审查阶段进行能否调解的摸查工作,如对诉讼标的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债务、合同纠纷类案件、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重点进行调解排查工作。通过立案审查在对案件进行审查的同时,有的放矢地进行排查,提高调解成功率。

    加强文书送达和调解相结合。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矛盾尚未激化的案件,在法院接收立案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的过程中,及时联系被告并了解被告态度,如被告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法官认为案件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及时组织双方面对面地进行调解。

    加强就地调解和到庭调解相结合。对于原告是年老体弱、卧病在床的赡养、抚养案件,从体现人文关怀,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由法官深入基层,进行就地调解并不硬性要求原告到庭调解。

    加强诉前调解与审判调解相结合。为充分拓展调解工作的新领域,兴安法院专门设置诉前调解室,聘请两名专门的司法调解员负责调解。对于现阶段敏感性纠纷、群体性纠纷、矛盾激化纠纷,尤其是涉及面广泛、影响社会稳定的拆迁矛盾,以及虽符合起诉条件但现阶段不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更多地将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利用诉前调解的优势,使特殊矛盾能快速有效地平息在萌芽状态。一旦诉前调解不成,则正式立案,提交业务庭进行审判调解。经过诉前调解后进入审判调解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对法律及自己在案件中的利害关系已基本清楚,能够理性对待,多数案件都能成功调解。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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