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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满意就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重庆渝北区法院立案调解真情诠释“人民法官为人民” 作者:杨枫 发布时间:2011-09-05 14:43:48
“如果用微笑解决不了问题,那么愤怒就更加解决不了。”怒气冲冲的一方当事人拿起包往外走时,听到立案庭法官的这句话,一怔之后,重新坐回到沙发上,对面依然是面带微笑的法官。 8月26日下午,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左边一间窄小却不失整洁的办公室里,正在进行着一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落座之后,负责调解的立案庭信访办主任马莎甚至连坐的地方都没有,她站着靠着桌子,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释法明理,在两个多小时的调解中,看不到法庭肃穆的威严,感觉不到法官的神圣和遥远,大家就像在拉家常,双方当事人将自己的委屈以及对法律的不解倾怀以诉,而法官则本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理念,分析利弊,寓法于理,寓法于情。 接待每一个前来立案的当事人,立案庭法官总会向他们询问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将立案调解与法定诉讼程序的不同进行说明,如果一方当事人同意,立案法官就会联系另一方当事人,在双方都愿意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再安排具体时间。调解过程中,双方先坐在一起讨论争议焦点,称为“面对面”,当面如果难以达成协议,再由法官分别进行调解,这又被称为“背对背”。立案调解最长不超过15天,法官们正是利用立案审查期间来进行释法和调解工作,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最后一次诉前和解机会。调解成功,既能节约诉讼成本,避免诉累,又能缓解审判压力,从而实现诉讼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 渝北区人民法院新一届党组成立后,院长戴军高度重视立案调解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发挥的重大作用,积极探索构筑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节约诉讼成本,缓解审判压力,从而实现诉讼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 优先调解 避免了“胡子案” 7月初的一天,一位愁容满面的矿主走进渝北区法院,“我们私下已经协商快一年了,少说也有十几次,到现在也解决不了,我可怎么办啊!” 原来,这位矿主在2009年2月1日与广西人李某、胡某签订了《煤矿井下生产承包合同》,由于其中的条款发生歧义,矿主希望与广西承包方解除合同,但承包方不肯,并称其已向原告交付了保证金,且投资了相应的生产设备,正准备开工,原告却要求与其终止合同。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很大分歧,但又拿不出更好的办法,矿主无奈之下来到法院要求立案。 立案庭庭长杨红深入了解相关情况后,发现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案外因素非常复杂,涉案法律关系中既有劳务合同的内容,又有承揽合同的内容,同时还涉及到工人工资、工伤事故赔偿、股权转让纠纷等其他法律关系。且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涉及多个地方,其中一名被告还因涉嫌刑事犯罪尚在取保候审期。如果进入审判程序,各方耗时又费力,其中涉及的问题也得不到彻底解决。于是,杨庭长建议原告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并耐心地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帮助他权衡利弊,分析诉讼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承担的诉讼风险以及引发的社会矛盾等。 经过一番努力,仅用了7个工作日就将此案成功调解,双方的债务问题彻底解决。第二天,原告将一面写着“立案调解,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了法院,向法官们表达感激之情。 法官如是说:这类案件若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发工人围攻煤矿、上访闹事。一见面,双方各不相让,争得面红耳赤。鉴于此种情况,采取“背对背”分开做工作效果比较好。通过立案调解仅收取一半诉讼费,调解成功后,当事人一般当天内就能拿到调解书,与简易程序三个月审限、普通程序六个月审限相比,大大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进入审判程序后,因为法庭采取“不告不理”原则,不会完全顾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案结不一定事了。若通过调解,法官将充分考虑双方利益,甚至追根溯源,依照法律寻找到双方的契合点,达到双赢。 辨法析理 “失踪”厂长签了还款协议 近日,重庆市某银行负责人来到渝北区院立案庭,“逮”住法官就诉苦:银行放贷给企业,一些企业破产后,负责人就开始玩“失踪”,企图逃避还款,长此以往,银行的资金空洞越捅越大,最终形成死账、坏账,存在极大的金融风险。 立案庭副庭长游晓彪法官接手该案后,电话联系一家借款单位的负责人,但其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他立即带领工作人员冒着酷暑赶往原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但借款单位的负责人始终不露面。游法官又找到借款单位的副厂长,拉起了家常,让他们的情绪逐渐放松下来,当双方心平气和后,他先从情理入手,摆出双方的实际困难,接着讲法理,分析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并清楚地告诉副厂长:“即使破产,也应偿还所欠的债务。若进入审判程序,最终的结果也一样。”随后,副厂长主动联系到负责人,在还款协议书上签上了字。 法官如是说:一些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的案件,应把握一个“理”字,充分运用法官的亲和力和感染力,用一个普通人的善良之心、平常之心、公正之心去真诚地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不仅要讲自己的理,还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把双方的理都讲明白,讲彻底。从“理”字上找到双方都能认可的契合点。 以情说法 细节之处彰显温情 笔者采访的当天上午,一件公公状告儿媳的案件让法官们唏嘘不已,原来被告在结婚时,并没有领结婚证,小两口住的是公公的房子。不幸的是,几年后,丈夫因病去世,临终前和父亲说好,在自己去世后让他将房子卖给儿媳,后来儿媳还对房子进行了装修,谁知,公公反悔,不仅不将房子卖给儿媳,还限期让她搬离并支付这么多年的房租。根据法律,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儿媳不服,提起上诉。 在调解办公室,儿媳泪流满面,诉说这些年的艰辛,而公公自恃有了一审判决所以不为所动,立案法官向公公解释,一审判决并不是终审判决,二审如果他败诉,不光损失钱财,还会失去一个好女儿,这不仅和法律有关,还涉及感情……经过一番细致认真的解释之后,虽然当天并没有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公公表示回去后会认真考虑法官们的建议。 法官如是说:有些案件关乎人情、感情甚至是良心,所以要从“情”字入手,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情感交流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赖感、认同感,在此基础上再向当事人传达法律之正义和法理之精神,合理发挥法官的主导作用,营造公平、公正、严谨、和谐的调解氛围。假若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在矛盾的认识上达成统一,那么判决之后,可能会遭遇执行方面的问题,甚至引发更大的纠纷,加深亲朋、邻里间的不和,因此他们打算再进行一次调解,争取案件“息事宁人,和谐了事”。 这就是立案调解法官们每日所做的工作,他们用热心、耐心、诚心、细心,弹奏着和谐音符,用实际行动践行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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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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