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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风细雨平纠葛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纪实
作者:曹昆   发布时间:2011-08-12 09:13:38


    “谢谢,太谢谢你们了……”2011年4月1日晚11时许,李某、刘某紧紧拉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法官的手,眼含泪花不停地说着。一起一触即发、极易酿成严重后果的突发性纠纷,在立案调解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仅4小时就得到了妥善调处。

    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2006年开始,袁州区法院建立了立案调解机制,成立专门的立案调解室,配置专职立案调解员,对所有立了案的民商案件在立案阶段均逐个征求案件当事人有无调解意愿,对双方均同意立案调解的案件及时进行调解,并要求在7日内调解成功,否则即按正常审判流程流转到相关庭室,确保立案调解与各业务庭审判的有机衔接。

    考虑到有些被告当事人愿意调解,但又碍于面子不愿来法院,以及原告提出被告有可能同意调解,但要法院出面等特殊情况,该院立案调解法官创新调解方法,在征询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到被告约定的地点上门调解,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7月7日,宜春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拖欠电梯货款50万元而被广州一电梯公司诉至法院,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该院立案调解法官走出法庭,选择到双方已协商好的调解地点进行调解,巧妙运用调解艺术,深入细致做双方的工作,最后在当日就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偿付货款协议,被告当庭给付原告货款10万元,案件的成功调解让原告当事人连声赞叹:“袁州法院立案调解效率真是高,佩服!”

    立案调解机制规定的调解时间短,要求高,为确保调解案件的质量,力争所调案件均案结事了,该院立案调解法官除了运用娴熟的调解技巧外,平时还十分注重钻研业务,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办案水平,在调解过程中,严格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认真审查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2010年8月,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签订好离婚协议,要求法院予以确认,协议之一就是将双方现有房屋赠予给双方的子女。该院立案调解法官在调解中,并没有简单地对双方协议予以确认,而是深入细致地进行审查,要求双方提供房屋产权证,在双方无法提供的情况下,立案调解法官察言观色,及时讲解了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经过以案释法教育,双方最后认识了错误,承认房屋并非自己所有,最后该院立案调解法官在对该条款予以剔除之后,对原、被告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予以确认。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确保立案调解机制发挥最大效益,该院立案调解法官经过不断摸索与探讨,研制了调解案件自动化操作系统,在电脑上预制了各类案件的调解笔录模式,每次有新案件调解时只要点击相应模式,填写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调解内容,就会自动生成调解笔录和调解书的原、副本及相应的送达回证,所有案件材料实现同步输出,一次成型,一个调解案件从进入立案程序到送达结案,最短二十分钟内就可以完成立案、调解、制作调解笔录、制作调解书、向当事人送达等一系列诉讼活动。

    自立案调解机制成立以来,该院共立案调解各类民商案件547件,结案周期仅为2.17天,最快的从立案到调解送达结案仅用2小时,当事人满意率与息诉率达到100%,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因立案调解工作突出,该院立案法官朱军宜先后被授予全市法院优秀调解能手、全市优秀法官、全省优秀法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全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等荣誉称号,立案调解工作现正在成为该院的一项特色、亮点工作,多次得到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肯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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