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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所女收费员贪污并挪用公款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2-09-28 14:39:48


     本网讯(通讯员 冉仁智 莫崇耀 谭金玉)   广西南丹县一女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并挪用公款,案发后,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其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唐某在担任广西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管理科房管所收费员期间,负责收取基建队住宿区住户水电费及房租。唐某在2004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在收取用户电费、房租的过程中,利用手工书写收款收据的职务便利,将一式三联的收据分两次书写,第一次按用户实际缴纳的金额书写第一联(用户联)给用户,第二次按少于用户实际缴纳的金额书写第二联(财务联)和第三联(存根联),唐某以第二联和第三联上的金额为准,按月由房管所核销将电费上交公司财务科。从2004年5月至2010年12月间,唐某采取上述手段共截留用户缴纳的水费19573.24元、房租费4373.4元,共计23946.64元予以侵吞。案发后,唐某已将侵吞赃款全部退回。

    2009年7月至2011年2月期间,时任房管所收费员的唐某在收取基建队住户的水电费20987.9元、房租费73496.1元后,没有按时上交公司财务科,而是将该款项尤其家庭生活支出。2011年12月25日,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挪用的水电费交公司财务科,经房产管理所追款后,其又于2012年2月15日、17日分别以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的方式将挪用的房租费交回公司财务科。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收取得公款23946.64元予以侵吞,挪用公款94484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四条,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已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尚未宣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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