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连萍 贺海平)
一年逾七旬的老农曾与同村一村民发生过争吵,便在该村民所晒的油菜籽里投放农药,尔后又怕毒死人而去把农药弄出来,结果被人发现。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生于1937年,其与同村村民刘某多年前因一块山林发生过争执,陈某认为自己吃了亏,便怀恨在心。2012年5月21日11时许,陈某从自家生烟地里撒完农药“呋喃丹”回家,经过刘某家时看到刘某家门前的水泥晒场上用一个晒盘装着油菜籽在晒,并且四周无人。陈某便拿出并解开装有“呋喃丹”的塑料袋,把剩下的约二两重的“呋喃丹”倒进晒盘里,用手在油菜籽里搅拌几下。陈某回到家扔掉装“呋喃丹”的塑料袋后,想到“呋喃丹”放在油菜籽里人吃了会死的,心里越想越害怕,于是又来到刘某所晒油菜籽的晒盘前想把“呋喃丹”弄出来,发现没办法弄出来,但因害怕被发现,陈某又用手在油菜籽里搅拌。这时被刘某的儿媳刘某某看到,陈某离开后,刘某某就去查看,发现油菜籽里有“呋喃丹”,便找到陈某问其是否在油菜籽里放了“呋喃丹”,陈某承认并希望能放过他。经鉴定,刘某所晒的油菜籽里有“呋喃丹”。6月8日,陈某的亲属与刘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投放毒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陈某投放毒害物质“呋喃丹”在他人的油菜籽里被及时发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属危险犯,应在三至十年内量刑。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系坦白;陈某年老体弱,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结合莲花县社区矫正办公室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中的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