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恒干 王军琦)
9月21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主张偿还借款利息却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而最终未获支持的案件,并依法驳回了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上旬,胡某向钱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利息为月息一分。2006年3月中旬,胡某再次向钱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时间为半年,利息为月息一分。两笔借款到期后,胡某仅偿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未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为索要利息,2012年6月18日,钱某将胡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超出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其民事权利不再受到法律保护。该案中,原告钱某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胡某的具体还款时间、在两笔借款到期后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其曾向胡某提出要求归还借款利息的主张、以及该案中存在其它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的事由,故原告钱某现虽提出让胡某偿还借款利息的诉求,但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