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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州县一村民组长侵吞集体资金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1 16:23:21
本网讯(通讯员 胡娟)
作为村民集体选出来的村民小组组长理应为该村村民谋福利、做好事。而全州籍某乡村民小组组长蒋某某却见利忘义,不但不忠实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甚至侵吞本村民小组的勾香款、护林费等集体资金。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06年度,被告人蒋某某担任永岁乡某村村民小组组长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村民小组勾香款、护林费等共计12550元集体资金占为已有。2012年6月7日,永岁乡政府组织人员对此款进行清帐时,被告人蒋某某拒绝参与清帐且不交出集体资金。 2012年7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某某拘传归案。随后,被告人蒋某某家属将上述款项交本县公安局暂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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