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九宾 张孝群)
在村小学施工工程结束时,私自编制看工地人员工资表,利用村理财小组成员职务之便进行签字报批,将17800元支出后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获刑。8月21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邓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男,1977年12月出生,任新乡市牧野区某村理财小组成员。被告人邓某,男,1958年11月出生,为该村小学施工工程包工头。2011年夏,被告人郭某、邓某等人共同承包本村小学的施工工程,被告人邓某与该村签订了包工包料的施工协议。在年底工程结束时,被告人郭某伙同被告人邓某等人编造看工地人员工资表,利用自己担任村理财小组成员的职务之便进行报批,虚报看工地人员工资17800元,并在票据上签字许可支出后,被告人郭某、邓某等人将钱平分,据为已有。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将17800元赃款全部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邓某将本村集体财产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系自首,且积极全额退赃,牧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