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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醉驾
作者:宋建兵 发布时间:2012-09-21 09:51:48
【案例一】
“醉驾入刑”带来了极大的威慑力,但一些电动车驾驶员不以为然,“我开的是电动车,又不是机动车!”殊不知,超标的电动车就属于机动车范畴。日前,乐清卢某就因为醉驾电动车被刑拘。 2011年6月12日晚,卢某在乐成镇一朋友家吃饭,席间喝了啤酒。饭后,卢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不料途中撞倒行人,他自己也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民警到达现场后,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卢某进行测试,并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同时委托专业部门对车辆进行鉴定。 经过鉴定,卢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车辆类型属轻便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得知这一结果,卢某后悔地说,“我以为电动车就是非机动车,醉酒驾驶不至于被刑拘这么严重。” 【案例二】 2011年5月6日晚,瑞安李某在家里喝了2两半白酒后,驾驶电动车送嫂子吴某回住处,途中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和嫂子吴某受伤。经鉴定,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最终,李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分析】 众所周知,醉酒驾驶机动车是犯罪行为,会被处以刑事处罚;但醉酒骑超标电动车该如何处罚?对于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电动车,将会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电动自行车的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通常所说的“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车轮,能实现人为骑行、电动式、电助力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km/h;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kg;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不符合上述标准,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 二、电动车醉驾事故频发的原因 电动车速度快,刹车性能相对比较差,遇到紧急情况不容易刹住;骑车人安全意识薄弱,抢占机动车道、反道逆行、闯红灯、违法带人等行为很常见,这些因素使得电动车成为严重的交通隐患。酒后上路一吹风,酒劲很容易上头,导致驾驶人反应能力不足,四肢不听使唤,容易摔倒和发生碰撞,进而引发交通事故。 三、治理酒驾电动车可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出的公通字[2011]10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重点对电动车及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定、牌证管理、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停放和临时停车、电动车加装妨碍安全通行装置、违法通行处罚等六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其中,对已备案的电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临时编号,发放编号牌和行车证;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行驶证方能上道路行驶。 这些措施能对解决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涉及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判责、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处罚、电动车牌证管控难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构建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有重要的意义。 (二)采取措施控制电动车发生事故的数量和范围 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社区、人流量较大的交通道口,针对电动自行车速度快、稳定性差等特点,开展对电动自行车性能和交通法规知识专项宣传活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针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标准体系,提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系数,督促生产厂家按照质量标准体系进行生产等,以彻底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公安机关需要规范执法 1、按照公安部的要求,一旦发现涉嫌酒后驾电动车或者醉驾,在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的同时,还要求两名以上交警执法。组建专门负责处理醉酒驾驶案件的部门,对醉驾嫌疑人进行讯问;对医院抽取的血样送往刑警物证鉴定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现场的执法全过程,交警部门要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保证当事人及交警的合法权益。 2、取证程序必须规范。按照现行标准,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20毫克以上为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80毫克以上为醉酒驾车。表面上看,这种规定简洁明了,但实践操作中却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如在交通拥堵的状况下发现驾驶人呼气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值超标,此时再等救护车赶来进行抽血鉴定,这中间无疑会有一段时间差。由于酒精具有挥发的物理特性,那么在这段时间里,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随时都可能降低。如此一来,是以呼气检测作为证据,还是只能以血液检测结果作为证据可能关乎行为人罪与非罪的区别。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在检查醉驾的地点就提取血液,并用良好的保存设备进行保存,当然证据的提取现场必须有两名警察及见证人在场,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的鉴定必须由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另外应对血液的抽取样本提取两份,以防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提请复议或申请重新鉴定时,因没有样本而导致证据缺乏证明力。 总体上来说,确认醉驾的证据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及现场同步录音录像;(4)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结论;(5)血液提取笔录;(6)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为确保治理酒驾电动车工作的常态化和实效性,需要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大巡逻密度,确保检查不留死角。交警部门对于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人,要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执法理念,采取灵活多变的打击方式,在依法严管的同时,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随警出击,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形成强有力的社会舆论氛围。另外,公安部门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形成部门联动的整体合力,使酒后驾驶整治工作制度化、社会化。 (四)最高人民法院可暂时下发指导性案例统一醉驾电动车处罚标准,对容易产生分歧的问题可由立法和司法机关作出明确有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加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醉驾电动车案件的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辖区内定罪处罚的第一、二起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候选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将其中的典型案件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下发全国法院参照适用,以统一和规范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在此基础上,为统一司法实践,有必要对容易产生分歧的问题由立法和司法机关作出明确有效的司法解释,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电动车在人们生活中已逐渐普及,一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电动车由于制造的质量问题、时速较快等又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若酒后驾驶电动车,不仅影响道路交通,而且对于他人和自身的人身安全也有很大的危害,同时也给警方的执法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加强对类似醉驾电动车案件的分析研究,结合理论和实践中的情况进行分析,准确及时的解决类似问题,最大限度的减少电动车带来的安全隐患,减少电动车带来的社会危害。 作者单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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