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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实践问题探究
作者:朱景玉   发布时间:2012-12-14 15:29:54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将醉酒驾车与飙车正是“提升”为犯罪行为,因此受到社会民众广泛关注,“醉驾”入刑,这标志着中国已经迎来从严处罚醉驾的新时代,标志着对醉驾的惩罚措施要体现“从重从严”的特点。

    众所周知,醉驾作为“马路杀手”,是全球共同面对的一大社会难题。世卫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车或醉驾有关,酒后驾车或醉驾已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当然,为了有效遏制和防止“醉驾”, 将“醉驾”入刑定罪,能对“醉驾”这一恶疾行为给予更有力的惩处和打击,对一些人会起到很大的教育和震慑作用,这也符合广大老百姓的心愿。

    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发生了严重后果才能治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罪名。这样对于公共安全的防护就显得不足。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处罚力度,将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将行政处罚提升为刑事处罚,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从2011年5月1日至今,“醉驾”入刑实施已将近有一年半的时间了,在这一年多的实施实践过程中,“醉驾”入刑的实施的确有效遏制和防止了很多醉驾行为的发生,有效避免了因醉驾而可能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有力的提升了民众对社会公共领域的安全感。但是,在这一年多来的实践过程中的确也发现了不少不足和缺陷,为了使“醉驾”入刑更有利于有效的实施,为了更有利于适应社会需求,我们就应当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发现问题就应当及时解决问题,破解难题,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刑事立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最终目的和宗旨得以实现。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立法原意在于将醉驾行为列入犯罪进行打击。这意味醉酒驾车不但入罪,而且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给予处罚。人们对“醉驾”都很气愤,总体上赞成将“醉驾”入罪,这次关于醉驾的定罪是一种进步,更有利于保护群众安全,遏制醉驾,但在情节把握上应细化一下。从修正案(八)现在的表述来看,不管是醉酒驾车刚起动就被制止,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都要马上定罪拘役,并处罚金,这样规定有一定的僵硬化、情绪化、草率化倾向。规定有些太僵硬,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根据具体情节的轻重给予一些可调整空间,可单处拘役、或单处罚金、或两者并处,建议在“醉驾”和追逐竞驶后都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这样在入刑的把握上可能更慎重一些,避免立法僵硬化、情绪化、草率化。

    在量刑及刑种设置方面应当将有期徒刑与拘役、管制附加刑罚金刑种之间相互衔接,避免因刑种的单一和匮乏而使单一刑种失去实际可操作可能性,从而避免导致在实体及程序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被动局面,使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冲突和问题能得以及时化解和疏通,进一步避免可能导致刑事审判工作的被动局面出现。刑种的单一和匮乏,往往会导致单一刑种在实际执行中出现僵硬和被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不但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不利于司法公正及效率的体现。如:犯罪嫌疑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侦查机关及审查起诉机关因其不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处有期徒刑以上,醉驾最高刑期为拘役六个月,刑种只有拘役一种。显然不在批捕之列,对其只能采取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而不能采取逮捕措施,但刑事拘留只有7日时间,若不变更羁押措施,办案机关只能在刑事拘留的7日内完成所有审判前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提起公诉在这仅仅7日内全部完成,案件质量可能就无法得到保障,或是案件质量有待考证。否则,要想保障质量就必须有时间保障,要想得到时间上的保障,只有变更羁押方式,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但是涉嫌此类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若被变更羁押方式后,由于我国目前警力不足的尴尬现状,又会导致嫌疑人、被告人被疏于监管、失去监管、甚至脱离监管,实际无人监管的无奈情形,有的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认为刚被放出来,过几天判决一生效还要收监再进去,还不如一跑了之,因此导致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无法通知到案,保证金或保证人往往会起不到应有的保证作用,办案机关不得不将案件程序中止。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只能变更羁押措施,若不变更羁押措施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面对这个很现实的问题办案机关及干警往往显得很无奈,因此导致案件整个诉讼程序流程不能及时顺利进行,使得司法公正无法得以及时体现,效率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建议本罪应根据不同犯罪情节、后果制定不同的量刑档次或层次,使有期徒刑与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有机结合、自然衔接,根据具体不同犯罪情节、后果将本罪刑档改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从而避免仅处拘役实际中的操作性不强,难以执行,且成本较大及仅处以拘役量刑偏轻且刑种单一僵硬的情形。

    把醉酒驾驶和飙车都规定为犯罪,笔者认为是恰当的,因为这的确符合中国的当前国情,足以显示国家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重视与保护,但是在刑罚及处罚的力度上,现在我国关于醉酒驾驶和飙车刑罚及处罚力度的设置上仅是处以拘役并处以罚金,对于刑罚很轻。可以考虑增加“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我们立法的初衷也可以基本实现。现在老百姓有一种质疑,以前成都的醉酒驾驶案件,最后判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判的是死缓。现在规定一个醉酒驾车的危险驾驶罪,如果判拘役,老百姓会认为刑法修改后对被告人反而判轻了,如何体现加大“醉驾”打击力度,重视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同时,为了确保司法实践中不出差错,构成其他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为了回应老百姓的关切,不能刑法越改越轻,而且要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偏差。

    中国已经进入汽车时代,全国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酒后及醉酒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国际上对饮酒或者醉酒驾车在刑法中都进行了严格规范,事实证明,对酒精零容忍的刑事立法是有效的,中国刑法应与国际接轨。中国是个酒文化大国,醉驾状况普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民众普遍要求对醉驾提高处罚;中国现有法律对饮酒或者醉酒驾车处罚结果偏低,无法满足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对于“醉驾”当前的实际量刑仅是拘役,但目前看来作用不大。达到“醉驾”程度应进一步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可能对社会的震慑效果会更好一些。“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城镇化速度的加快、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醉驾’还是严一些好”。 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处罚应比普通交通肇事罪更严更重。一般交通肇事者都没有主观故意性,但饮酒的人在饮酒时是有清醒意识和行为能力的,是知道酒后驾车危害的,因此要从重处罚。

    醉驾入刑以后,不仅醉驾和因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大幅下降,而且饮酒后驾车的人数也大大减少。随着近期全国各地醉驾入刑案件的不断宣判,特别是高晓松等社会名人因醉驾而被判刑,醉驾入刑不仅产生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其预防和教育等社会效应正在不断显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将严重危害社会、人民群众痛恨的醉驾行为在立法上入罪,并在司法上严加惩处,是宽严相济中“严”的体现。但是严中也应有宽,也要区别犯罪的轻罪程度、综合考虑犯罪主客观方面,全面运用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手段,在法律所规定限度内合理从宽,如此才能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

    因此,在醉驾入罪的刑法规定与严惩醉驾的行政法同时出台的情况下,也要秉持刑法最后法的特性,妥善处理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防止刑法的过度干预和刑罚的滥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法院)



责任编辑: 王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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