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陈义 戚厚碧)
九个年轻人一起喝酒后,小赵独自骑摩托车回家,路上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者父母老赵夫妇将与其一同喝酒的其余八人全部告上法庭。12月6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判令八被告分别补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合计2.4万元。
20岁的小赵与被告小任是好朋友,平时隔三岔五一起喝酒聊天。今年5月30日晚,小任邀请小赵及另外七个小伙子一起在镇上“老酒馆”饭店用餐并饮酒,酒后小赵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货车擦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赵当场死亡。铜山区交巡警大队认定小赵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0mg/100ml)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肇事车辆一方已赔偿老赵经济损失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危险性是明知的,但其在与朋友饮酒后仍执意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故对自身死亡后果负有直接责任。八被告在明知小赵驾驶摩托车,没有有效地劝阻其饮酒,又在酒后放任小赵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没有履行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之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被告不履行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小赵死亡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