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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不慎多打一个零 网银转账多付整九倍
发布时间:2012-09-20 11:42:26
本网讯(通讯员 王随和 王军琦)
马某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许昌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化工公司)货款时,因操作不慎,将本为“61732”的数字错误操作成“617320”,从而多支付了9倍的货款。马某发现后经多次催要,化工公司返还部分货款后拒绝支付剩余款项,马某遂将化工公司告上法庭。9月17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化工公司返还原告马某235588元。
2011年9月下旬,经营化工产品营销生意的马某通过电话联系与化工公司老板尹某商定了购买化工公司价值191732元化工产品的有关事宜。2011年9月28日,马某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化工公司定金13万元。化工公司收到马某的定金后,依照双方约定向马某发送了货物。马某收到该批货物并通过网上银行将剩余货款61732元支付给化工公司时,他没有使用网上银行提示的软键盘操作,而是使用了电脑键盘操作,结果因其在输入最后一位数字“2”时,手指也碰触到了“2”下面的数字“0”,两个数字相继出现在支付金额中,将本应支付给化工公司的货款61732元,错误操作成617320元。输完数字后马某亦未仔细查看便点击确认,最终将617320元钱支付给了化工公司。马某发现多支付化工公司9倍的货款后急忙电话联系尹某,并要求其退还多支付的555588元货款时,尹某辩称待公司财务查证后再给马某答复。 几天后,在马某多次催促下,尹某承认马某多支付了货款,但辩称这些资金可以作为马某预付的购货款而拒绝马上返还。马某无奈,亲自到化工公司找尹某索要多支付的货款。后经多次催要,尹某于2012年1月12日返还32万元后,向马某出具一张注明“尹某今欠马某多支付的货款235588元”的欠条,并承诺到1月31日全部还清。随后近半年时间内,马某虽多次要求尹某返还该笔欠款,但尹某均找借口予以搪塞。马某遂持欠条于2012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化工公司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货款23558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案被告化工公司在与原告马某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因原告马某支付货款时的失误,造成向被告化工公司超额支付货款。该部分货款虽然被告已经在事后返还了32万元,对剩余的235588元款项也已经以欠条的形式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手续,但被告至今仍未将该部分款项返还原告,且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目前占有原告235588元货款的合法根据。被告的该行为已使原告利益遭受损害,并且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退还,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35588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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