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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员少按一零损一万八 消费者被判返还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2012-08-10 15:54:03


     本网讯(通讯员 高方方)   由于收银员的失误,少按了一个0,错误的将21000元收成了2100元,少收货款18900元。商场发现之后立刻跟消费者联系,但是消费者拒不返还该笔货款。商场只好将消费者王某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款9450元。

    该商场的代理人诉称,2011年11月10日公司举办大型促销活动,吸引了大批前来购物的顾客,王某是公司的VIP会员,当日也持VIP卡到原告商场进行消费。但是在结账时,302款台的收银员错误的将21000元收成了2100元,少收货款18900元。公司对帐时发现错误以后,当即指派工作人员按照VIP卡预留信息与王某进行沟通,协商处理此事,但是她对于公司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要求刻意回避,不予理会。

    王某辩称, 2011年11月10日未在该商场购买21000元物品。当日她将卡借给他人,该借卡人虽然经常见到但是不知道其真实身份信息,也没有联系方式。借VIP卡的目的是根据顾客消费返还的全额按0.5%收取好处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店庆日举办大型促销活动,王某的VIP卡持有人当日在商场消费64429元,商场向王某VIP卡里返还64429元电子卷,持卡人持该VIP卡用电子卷购买商品时,由于商场工作人员失误,将21000元误收为2100元。即仅支付2100元电子卷购买了21000元商品,该少付的18900元,形成不当得利。因该VIP卡有卡号,登记在王某名下,且当日持卡人持该VIP卡在商场进行消费。商场诉称王某持VIP卡消费,但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该事实,王某称将VIP卡借他人,双方各执一词,成为本案争议焦点。因该VIP卡是王某持有,并未丢失,故持卡消费人只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该卡是本人持卡消费;另一种情形是其所称出借他人消费。按第一种情形,王某的行为形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商场不当得利款;按第二种情形,王某将此卡借给他人,持卡人消费行为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她有义务提供实际使用人的具体情况,但其并未提供,故王某对其VIP出借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即王某应返还商场不当得利款。由于当日是商场店庆日,按其活动“持VIP卡消费1400元返1400元”,即该18900元商品按当日活动,王某仅需支付现金9450元,另付返电子券9450元可购得,故王某应返还原告9450元,商场诉请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8900元,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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