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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瘾君子未婚生子闹纠纷失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2-09-05 14:35:03
本网讯(通讯员 邓颖琪)
每一个孩子都是天使,父母都希望给孩子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为了争取对女儿的抚养权,黄小芳将同居男友覃元诉至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该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非婚生女儿跟随黄小芳生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
原告黄小芳与被告覃元于2008年1月同居生活,同年10月生育一女孩,两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因不堪忍受被告吸毒的恶习,原告即带女儿回娘家居住。之后被告曾写下保证书表示戒毒悔改,肯求原告回心转意带女儿回来继续共同生活,但是至今仍然未完全戒毒。原告为避免被告的打扰,安心抚养女儿,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由其抚养女儿。 案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对于女儿的抚养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认为其作为母亲,女儿还不满4周岁,更需要母亲的悉心照顾与呵护,其虽然也只是打工赚钱,但是也算是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现住在父母家,父母也可以照顾孙女;而被告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不仅会影响到女儿的身心健康,也没有实际能力来抚养女儿;因此其对女儿抚养的条件是优于被告的,如由其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认为其可以下定决心戒毒,会给女儿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坚持不同意由原告抚养。 法院认为,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的,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抚养能力来确定,被告存在吸毒恶习并且至今仍然未完全戒毒的事实,会给女儿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而原告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住所,相比而言原告的实际抚养能力优于被告,现女儿先跟随原告生活比较有利。今后如果被告完全戒毒后,有实际抚养能力的,可另行请求变更抚养权,遂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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