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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飞车抢夺储户存款领刑8年 作案前银行踩点
发布时间:2012-09-11 11:42:14
本网讯(通讯员 佟玲)
尾随、跟踪从银行里面取巨款的储户,伺机飞车抢夺。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赵某与另案处理的徐某、小龙三人共同计议,分乘两辆摩托车外出抢夺作案,并约定由赵某负责踩点并寻找作案目标,然后告知徐某及小龙,由徐某和小龙负责实施抢夺行为。 2007年7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某在睢宁县元府东路农业银行发现被害人刘权取款3万元后,告知早已在银行门前等候多时的徐某及小龙二人。徐某及小龙遂骑摩托车尾随刘权至睢宁县人才市场刘权家门前,徐某下摩托车步行至刘权电动车前,趁刘权不备,将刘权车篮内装有人民币3万元的布包抢走,并迅速与接应的小龙驾车而去。 次日上午,被告人赵某等人又窜至宿迁市宿城区,以同样方法抢夺被害人周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赵某于2011年10月18日主动到睢宁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赵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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