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黑手伸向老年人 抢夺二次再领刑
发布时间:2012-12-04 16:30:28


     本网讯(游雅)   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黄兴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黄兴2010年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1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释放后不足四月,黄兴又将黑手伸向了老年人。 2012年3月3日,黄兴在县城遇到陈某(87周岁)后,便拿出一张100元的人民币对陈某说这样的100元人民币可以换120元,陈某信以为真,从口袋里拿出钱包,黄兴看到陈某的钱包里还有几张100元人民币,便趁其不备将钱包抢走,抢得现金人民币600元。

    2012年3月6日,被告人黄兴又再次盯上了老年人,黄兴在乐安县教育局商品房处看到邓某(74周岁),见其腿脚不便,便生抢夺之意。黄兴故意装作打完电话走到邓某身边和她聊天,然后趁其不备从她身后将其耳朵上的二只金耳环抢走。经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告人黄兴所抢的二只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168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抢夺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17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黄兴系累犯,且侵害的两位对象均系老年人,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黄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自愿认罪,所抢夺的金耳环被追缴,并发还给了受害人,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被告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朱盼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