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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可同时主张?
作者:左禄山   发布时间:2012-09-07 15:58:02


    【案情】

  蒋某驾车沿县城白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秀谷镇周庄时,由于驾驶技术生疏将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邹某撞倒。经县交警大队认定:蒋某无证驾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邹某没有责任。邹某受伤后被送进医院住院21天,经鉴定邹某伤残等级为七级。因邹某与蒋某就损害赔偿未能达成一致,邹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赔偿其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伙食补助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费用共计14余万元。本案中,邹某能否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据此可以认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表现形式,故本案中邹某不能对蒋某同时主张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残疾赔偿金是一种物质损害赔偿,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性质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且两者的计算方式也不相同,故两者的性质并不相同。所以,本案中邹某在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受害人因受伤至疾导致收入的降低,发生直接的物质损失,侵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此物质损失,故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伤致残后所应获得的物质损害赔偿;受害人因致残同时又遭受精神损害,其应当获得相应的精神赔偿,故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受害人精神受到损害之后所应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这种精神损害补偿是一种抚慰受害人心理创伤的方式。

  第二,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上看,两者也不相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可见,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方法不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数额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与遭受的精神痛苦无直接关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数额直接与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有关,与伤残者的生命期限无直接关系。  

  因此,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等同的,而是并列的赔偿项目。本案中,为补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害,邹某既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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