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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黄正秋   发布时间:2012-08-20 15:49:36


    【案情】

    2010年9月,赵某准备修建五层楼的房屋,将建筑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刘某,双方约定每平方米158元,做工所需要的工具卷扬机等由刘某负责提供,所需建筑材料由赵某提供,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刘某承包后,安装了卷扬机用来将所需的物品吊至楼上,未安排专人负责,由需要使用的人自行开动卷扬机。刘某将室内装饰以每平方4元的价格包给李某 。2010年11月16日下午,李某需要将水泥吊至三楼用于室内装饰,因卷扬机底盘移动;李某喊赵某来帮忙,李某用木棍去撬卷扬机时,卷扬机突然起动将李某的左手转进卷扬机内,李某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0天,用去医疗费9885元。李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后经三方协商未成,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合计5万;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刘某辩称,李某受伤是自己操作卷扬机不当所致,李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应予驳回。                                                  

    【争议】

    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受伤是因为自己操作卷扬机不当所致,事故发生时刘某没有在现场,也没有指挥李某如何操作卷扬机;李某明知卷扬机底盘已移动,没有通知刘某采取必要的措施自己盲目撬动卷扬机而受伤,李某自己存在重大过失;刘某没有实施非法侵害行为,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能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刘某之间系雇佣关系,刘某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者和施工管理者,应当知道建设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质量标准,同时工地上的升降机必须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和操作,而刘某并未提供所使用的卷扬机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质量标准合格证,且没有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卷扬机进行安装和操作,故对此次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李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某虽然没有实施具体的侵权行为,但对李某身体造成严重损害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李某因伤致残,身心健康受到打击,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其理由如下:赵某将修建住房的工程以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刘某,刘某在房屋承建过程中,雇请李某对房屋内部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刘某不但为李某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具,而且内部装饰工程的质量由刘某负责检验,李某的劳动报酬也由刘某按每平方米4元的价款计量支付,因此刘某和李某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系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某明知卷扬机底盘已移动,在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而盲目撬动卷扬机,李某受伤是因为自己操作卷扬机不当所致;事故发生时刘某没有在现场,也没有指挥李某如何操作卷扬机,并且该卷扬机一直在正常使用,李某以前也使用过;李某的受伤自己存在重大过失,应与刘某承担同等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刘某没有对李某实施非法侵害行为,李某受伤是因为自己操作卷扬机不当,其自己存在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故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能支持。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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