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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的能动之维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2-09-06 14:21:36


    行政审判因为理论研究滞后、起步较晚,在三大审判领域中一直处于薄弱环节。回望行政诉讼法实施的20周年,与过去相比,行政诉讼与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无论是机构建制、队伍建设还是审判质量的提升亦或审判程序的完善都有一个质的飞跃。但与传统的民事、刑事审判领域相比,行政审判略显薄弱。阻碍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的因素还比较多,加快行政审判发展的步伐需要充分坚持和发挥司法的能动性。能动司法为行政审判工作注入了一剂强心针,为行政审判困境的突围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南。

  行政审判的能动之维,强调注重行政审判的宣传性。行政审判一直比较薄弱和难以开展,一方面因为社会公众的不了解而不敢启动行政诉讼的按钮,另一方面是因为作为诉讼重要参与方的行政机关法制水平、认识误区不情愿、积极参与诉讼,或者对行政诉讼有误解而惧怕参加行政诉讼。体现最典型的就是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比例过低。这些都是由于社会对行政诉讼的不了解或者认识误区而导致大家不愿意积极启动行政诉讼,也不情愿主动参与行政诉讼。其实行政诉讼不仅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维护,也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行政诉讼不仅为公民权利救济提供了制度化渠道,亦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监督和矫正。因而要有效启动行政诉讼,打开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局面必须注重行政审判的宣传性。必须加强对社会公众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制宣传,让行政诉讼参与的双方都正确认识和理解行政诉讼,才能有效提升行政诉讼的受案数,提升行政审判的质量。因为行政诉讼若无法启动,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行政诉讼参与双方的积极、主动运用证据和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审判的深度推进与全面提升就成了一句空话。因而要加快行政审判发展的步伐,必须注重行政审判的宣传性。

  行政审判的能动之维,强调加强行政审判的沟通性。行政诉讼因涉及的法律法规庞杂、社会影响大等原因导致很多诉讼参与人都不敢面对、正确面对行政诉讼的参与。这一方面是因为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意识薄弱、诉讼能力有待提升等原因所致,但更多的是可能没有做好相关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缺乏有效的协调与沟通导致审判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不仅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反而容易激化更多的矛盾,诱发更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而要开展好行政审判工作,推动其健康发展必须加强行政审判的沟通性。沟通不仅是审判机关与原被告双方,也包括被告双方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庭前和解等形式的沟通。通过有效的沟通不仅有助于消除紧张、对立的情绪,亦能积极促使矛盾的有效化解,案结事了,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参与和谐社会的建构。推进行政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重视沟通的价值,通过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案前沟通、情况通报、定期座谈等形式构建长效沟通机制,促进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

  行政审判的能动之维,强调拓展行政审判的服务性。行政审判不仅是对社会纠纷的裁决,社会矛盾的化解,在另外一个意义上来说亦是审判机关对社会运行风险的监测、控制与预防。作为专业的社会纠纷裁决者,职业化的社会正义管理者,人民法院具备的系统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运用与操作技能、通过案例积累的社会风险管理经验等天然优势有助于人民法院发挥其特殊优势通过对社会管理进行司法服务的转化,延伸审判职能,通过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来拓展行政审判的功能。人民法院注重司法服务要走进行政机关了解其运行的法律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司法服务来预防行政机关的执法风险。人民法院不仅是社会纠纷的裁决者,通过延伸审判职能,强化司法服务。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其自身的专业知识、角色优势从社会风险监测与治理员向社会风险管控与预防专家转型。通过优质的司法服务,不仅能够有效提升人民法院的威信与公信力让行政诉讼的参与双方尊重司法权威、息诉服判;也有助于社会风险的提前检控与预防,促进社会运行风险的最小化,为和谐社会的建构添砖加瓦。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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