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行政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能动视角下的行政审判发展之维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2-09-05 09:43:23


    能动司法是新时期人民法院自身功能定位的重大调整,是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理论浓缩,是践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有力注脚。推进行政审判工作需要能动司法,只有坚持能动司法方可全面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在行政诉讼法实施20余年之际,对行政诉讼与行政审判进行一个梳理并结合能动司法的理论重新思考如何推进行政审判工作不仅是创新司法理论的需要,亦将为行政审判的困境的突围注入强大的动力。

  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余年来,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并带动了整个国家法治的进步,但因为种种原因,行政审判工作依然面临不少的问题和困难,无法充分发挥其特殊的功能以促使其自身的全面发展。能动司法就像一剂强心针为行政审判困境的突围注入了强大的动力。能动司法因其特有的互动性、服务性与沟通性为行政审判所青睐,行政审判呼唤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推进行政审判。

  坚持能动司法,需要注重坚持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互动性。作为重要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中需注意与行政机关尤其是重点执法单位、执法部门的互动性,要努力建构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的良好秩序,不断开创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人民法院可以考虑通过与行政机关建立定期性联席会议制度、召开座谈会、案件的沟通协商机制,诉后进行执法总结并通过书面形式将行政执法中不规范的问题进行梳理,将可行的操作方案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反馈给行政机关。以司法建议之手将规范执法柔性嵌入到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中,既能够有效减轻和缓解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亦能收到良好的司法效果,促成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 

  坚持能动司法,需要注重司法机关与企业组织的服务性。司法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漏掉补缺与利益的平衡机制。传统司法的定位是注重司法事后补救与平衡功能,但能动司法延伸司法的功能,颠覆了传统的司法理念:司法不仅仅只是一种事后的纠错与查缺补漏,更重要的是要发挥和运用好司法的风险逆推与防范功能。从司法个案的聚焦中我们能诊断和逆推出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与困难,甚至是在企业界普遍存在的。因而能动司法就是要注重司法的服务性功能,在法律风险和社会矛盾的萌芽状态下提前介入与防范,将矛盾消灭萌发状态。与此同时,司法对自身的要求也大幅度提高了。司法不光要总结好已有的经验和教训,进行系统化和类型化的梳理与反馈,更重要的是司法要敞开大门,去一线开展调研,注重通过调研获取第一手的数据和资料对企业界的法律需求了然于胸,司法为企业的服务才可能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司法的服务性方能具备坚实的基础。唯有如此,能动司法才不会流于口号与形式。只有突出司法的服务性,司法的价值才能得到认可与接受并为社会所认同,才更加有利于推进行政审判工作。

  坚持能动司法,需要注重司法机关与公民个人的沟通性。根据哈马贝斯的商谈理论,人只有通过相互的沟通才可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并尽可能的消解误会以减少因信息的流通不畅而导致非合作的上升。能动司法就是特别注重和强调司法的沟通价值与维度,寄望于通过司法的沟通性来剪除司法与民众的误会,畅通民众与司法的沟通渠道。能动司法使得司法不再是单纯的一判了事,而是要注重司法的说理性并将其广泛运用到包括诉前、诉中与诉后的司法全过程。司法需要关注的感受与评价,因为缺乏民众的认可与理解,司法注定要成为无本之木而无法牢固,成为无源之水而无法远流。能动司法强调在司法的过程中通过法官对法律的解说,对司法要义的阐述,宣传国家法律政策,宣喻法治的精神与理念;强调在司法的过程中通过对个案的聚焦与展开让民众理解和支持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而不再对其半信半疑甚至是拒之于千里之外;强调通过诉后进行判后答疑,案后回访等形式形成司法与民众的有效沟通以回应民众对司法的不解、困惑乃至质疑。



责任编辑: 孟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