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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2-09-06 14:15:18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审判制度是随着行政诉讼法开始颁布后正式运作起来的,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相并列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随着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颁布,行政诉讼运作的日益规范和经验积累,行政诉讼在我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回望我国行政诉讼法运行的二十余年,仍然面临着重重困难。很多根本性的制度仍未得到确立,行政审判基础理论研究薄弱,行政审判作为一种新生的审判类型依然远远无法与民事审判、刑事审判相比肩。结合笔者长期的行政审判工作经历及所了解的情况,行政审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 1、行政审判力量富足有余,行政诉讼收案却连年低位徘徊致使审判力量的闲置和资源浪费严重。在笔者的阅读范围之内,按照三大类审判机构独立运行的建制,在我国上至最高院,下至基层法院,东到沿海发达地区法院,西到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法院都设置了行政审判业务庭。但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不少法院却面临无案可收,无米下锅的困境。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区的法院表现得更为突出,据统计有些法院连续数年行政诉讼收案数竟为零。而这显然是对人民法院独立设置行政审判业务庭的一个巨大问号。这不得不致使最高院领导一再强调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收案,大胆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几乎所有的法院都设置了行政审判业务庭并配备了相应的合议庭,也就是一般法院行政审判庭都至少有三名具备审判资格的法官加书记员及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而无案可收的困境的强烈反差却让这些宝贵的审判资源有劲没处使。 2、民众行政诉讼需求微弱,行政审判类涉诉信访却一直高位运行。行政审判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钝化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及笔者通过与其他兄弟法院的学习交流,很多地方民众对行政诉讼都一无所知,甚至即使明了也是不屑一顾而转而通过上访等非诉途径寻求权益的保护。也就是说,虽然法院行政诉讼收案数不多,民众对行政审判的需求量很小,但行政诉讼类的涉诉信访却频频见诸报端。甚至因此而产生了不少老上访户,专业上访户及催生了职业上访。很明显,这是行政审判制度虚设的一个侧面和缩影,此种不合理的运行状态表明行政诉讼制度未能发挥其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行政审判的相关制度设计未能发挥其钝化社会矛盾的应有功能而致使民众转而弃行政诉讼渠道不用向上访等非诉途径寻求制度保护。 3、行政审判制度虽然发展困难重重,但其仍未能引起法院的真正重视,反而有被虚华和边缘化的倾向。从理论上来看,行政审判制度是与民事审判、刑事审判等相并列的三大审判制度之一,但实践运行则远非如此。相比民事审判制度,行政诉讼不仅由其脱胎而衍生,因为运行时间较短,很多制度还不够成熟,因而行政审判迟迟得不到发育。但即使这种困境下,行政审判依然得不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扶持。按理行政诉讼比较薄弱,应当得到法院倾斜性支持才是。但事实不然,比如在队伍建设和审判力量配备上,行政审判庭往往是有名无实或者有量无质。虽然从形式上看,几乎所有法院都设置了行政审判业务庭或合议庭,但是其审判能力和理论功底却往往参差不齐,甚至成为老弱病残的“集中营”。很多法院行政庭在进人上不仅没有优先权,反而成为安置闲置审判资源或临退休的法官。显然,行政审判队伍建设都比较薄弱,在年龄结构上有老化的趋势。不少法院行政庭因为无案可收,竟成为兼理其他案件的综合性业务庭或者受理大量执行案件异化为执行部门。 二、原因的展开 1、行政审判相关基础理论研究薄弱,理论研究明显滞后于审判实践。根据笔者多年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目前很多行政审判的基础理论是对国外的引进和由原来民事审判制度衍生出来的。吸收和借鉴外国先进的行政审判当然有必要,但是对中国实际运行的行政审判制度缺乏足够的关注和注意导致很多外来理论和制度被虚设或严重的水土不服。比如关于赋予行政审判法官合理审查权的问题,因为考虑到我国行政审判力量薄弱和内部水平的参差不齐致使,在行政审判设置之初理论和制度设计上就排除了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合理性审查权,即法院只享有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审查权也即形式性审查权而无实质性审查权。这种理论预设和制度设计致使其在实际运行中引发很多连锁问题。比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如若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即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满足而不得不导致其进行重复性诉讼或者恶性的循环诉讼直到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至少是基本符合其诉讼请求。更有甚者,当事人直接其行政诉讼不用转而走上信访之路。显然这并非法院不依法判案的设计结构,而是因为行政审判理论研究薄弱乃至远远落后于现有司法实践带来的副产品。 2、相关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工作不够重视和支持。制度设置不是无法满足于审判需求就是有名无实而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在行政机关眼里,行政审判往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甚至不要。在很多行政机关首长眼里,只有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引发严重不利后果或者造成了严重的官民对立,相关的行政机关才真正重视起来。比如为了体现诉讼的平等对抗性及普及法治的需要,很多法院已经探索出了在行政审判中引入行政机关首长强制出庭应诉制度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实际运行与推广过程中,依然有不少的行政机关首长不愿出庭应诉。这可以说是行政审判未被行政机关重视一个重要侧面或例证。 3、行政审判队伍建设薄弱。诚如笔者前述所言,在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和力量配备上,行政审判庭不仅无用人上的优先权,反而安置了不少的资深法官或成为不少退居二线法官的重要去处。这种资源配备不仅使行政审判队伍结构严重老化缺乏活力,而且让原本薄弱的行政审判力量雪上加霜。 三、完善的建议 1、建立行政审判联动制度。通过召开建立行政诉讼定期联席会议,促成行政审判联动制度。在完善行政审判制度上,首先要考量的因素便是法院的外部诉讼环境改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建立由党委、政府和相关行政机关首长参加的联席会议,积极争取同级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通过联席会议制度通报辖区内行政审判情况,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和行政审判白皮书以便促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外部环境的积极改善。 2、法院自身加强重视,对行政审判进行人财物的倾斜性支持以促进行政审判的茁壮成长。一切的问题归根结底都是的人的问题和观念的问题。没有一支从事行政审判的精锐部队,行政审判要去的突破性发展和实质性的推进是难以想象的。完善行政审判首先需要的就是转变挂念并在人的因素上下足功夫、做足文章。比如法院应当首先在确立行政审判三大重要审判制度的支柱之一的基础上,对行政审判庭的用人权上进行优先考量。应当将部分审判骨干和业务精英配备到行政审判庭,并将年轻力壮的新进人员配置到行政审判庭以激发其活力。另外,在相关的学习培训应当对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优先考量和足够支持。在法官在职学习、学历教育及素质培训上保障行政审判法官的充电时间为行政审判工作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持。 3、与相关科研院所、知名法学院校开展联合攻关,对促进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重大课题及相关研究进行重点支持。行政审判理论滞后、与审判实践脱节是阻碍行政诉讼前进的重要障碍。与科研院所、法学院校进行科研上的联合攻关可以充分其各自的优势在理论上取得重大突破以推进行政审判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联合攻关可以发挥人民法院占有丰富资料和实践经验及法学院校研究力量强大的优势以化解行政审判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并转化立法建议等相关成果为行政审判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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