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人民陪审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无袍法官”的守望
作者:马旭升   发布时间:2012-09-05 11:09:20


    2007年11月,司会芳被河南省嵩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五年来,她共参与陪审邻里纠纷、人身伤害、涉少案件庭审等各类案件400余件。400余次的陪审历程,记录着她作为一名陪审员对公平正义的呵护、对社会和谐的守候。

   当初,她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根本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在庭审过程中,她常常一言不发,好似审判台上的“泥塑”。评议案件时她也只能附和法官的意见。“陪而不审”的尴尬让她食不甘味,夜不能寐。这时主审法官鼓励她要大胆地参与意见,院领导也经常对她们讲:“你们虽不着法袍,但却代表着千万人民群众来参加陪审,在陪审活动中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力,人民陪审员不仅要陪,更重要的是要审。”她认识到,搞好陪审工作单凭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才能做好陪审工作。

    她积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认真研读《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对章节做好笔记,通读常用法律法规,并熟记相关条文,真正做到了在审判活动中加强学习。在不断的学习过程中,增强参与审判活动的能力。通过积极的学习,不断提高她的审判业务水平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这样,她的陪审水平在学习锻炼过程中得到了明显的提高。随着参加陪审案件的增多,她也越来越敢于发表她的见解。

    如在审理少年犯徐某因盗窃犯罪一案中,得知徐某虽然家境良好,但因从小缺失亲情,家长管教方法简单粗暴,因此宁愿流浪街头也不愿意回家,最后走上了犯罪道路。她通过亲情感化及伦理、道德教育,赵某表示愿意认罪、悔罪,并请求法庭给予徐某从轻处罚,根据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她认为对徐某判处缓刑比较合适,最终她的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同。案件审理中的实质性参与不仅使她对陪审工作产生了浓厚了兴趣,而且也让她充满了成就感和自豪感,激发了陪审工作的热情。  

  法律是神圣的,人民陪审工作是光荣的,为了这份荣誉她必须努力工作。每个案件开庭前,她都尽量提前翻阅案件、查找资料、熟悉相关法律条文,为庭审做好准备;开庭时,她总是集中精力,认真分辨是非曲直;合议时,她坚持忠于事实和法律,敢于发表意见。就这样,她在实践中认真履行着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在民事调解中,她深刻认识到案件审判的关键是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只有事实调查清楚了,才能为适用法律打好基础。也只有事实弄清了,才能找准问题症结。通过参与调解,她的审判观念发生了根本的转变。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依照审判程序,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她都积极支持调解,并发挥与群众贴近的优势,耐心细致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化干戈为玉帛。  

  如张继发诉马春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在公园遛狗时,路遇被告醉酒骑摩托车将原告的狗撞伤,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而后互殴。后被告又追上原告痛打,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原告诉请赔偿1万余元。双方矛盾非常大,在庭审中也非常激动,对赔偿数额争执不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在调解阶段,她利用双方对她都比较熟悉,对她都比较信任的优势,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在教育被告要有一个端正积极的认错态度的同进,引导原告依照事实和具体情况做出一定的让步,在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后,双方当事人方握手言和。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她多年陪审的案件中,常常会碰到一些涉及熟人的“关系案”,她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要求约束自己,坚持公正执法。有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是她的朋友,朋友几次找要求“通融一下”,帮忙判决离婚。她告诉他,她虽不是法官,但她们陪审员也有严格的纪律约束,“通融”是违法的。由于她认识原告,她向法庭提出了回避。这也让她得罪了朋友,但她没有后悔。

  五年来,在她亲身参与陪审工作中,接触了大量形形色色的案件,通过参加陪审,接受法律的熏陶,她经常把陪审中的典型案例讲给周围的人听,以达到法制宣传的目的。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审理案件,不仅增强了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而且有利于促进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与传播,有利于推动全社会依法办事观念的增强和制度体系的完善,在提高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方面,努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五年来,她始终坚持廉洁自律,公正司法,深深感受着人民陪审工作的光荣与神圣。同时,她自叹工作离人民的要求和期望还有很大差距。决心在今后的陪审道路上,牢记重托,恪尽职守,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微薄力量。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