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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旗法院人民陪审助力奏响司法“和谐曲”
作者:马银伟 郝吉祥 冮玲玉   发布时间:2012-12-13 11:08:53


    经济发展相对较快,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司法需求日益增长。近年来,内蒙古达旗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这给达旗法院带来了较大的审判压力。为缓解此压力,更快更好地对案件进行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达旗法院提出“能动陪审,和谐司法”的人民陪审制度理念,从社会各个层面广泛选任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了他们了解社情、体察民意、拥有专业知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加强选任培训、履职管理和物质保障,使人民陪审工作逐步走向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轨道。

    一、能动选任——科学配置高素质的人民陪审员队伍。

    选好人民陪审员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前提。达旗法院科学确定人民陪审员数额,严格选任条件,规范遴选程序,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对推荐和自荐名单进行认真审核考察,最终结合多方意见确定人选并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目前,达旗法院在册人民陪审员23名,在全院具有审判资格的78人中占到29.5%的比例。达旗法院结合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特点,在选任过程中坚持做到“四个注重”,确保了选任人员的质量。

    (一)注重选任人员的分布广泛性。在人员的选任工作中,法院采取多种渠道,分派多名法官深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乡村进行宣传,与政府部门联合发文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有效地提高了社会各届人士和基层群众参选的积极性。达旗法院现有的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党政机关人员17人,企业单位1人,个体、农牧民、村官等其他人员5人。从基层反映情况看,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在群众中社会威信强,个人素质高,社会形象好。

    (二)注重选任人员的区域代表性。在选任的过程中,达旗法院充分考虑达旗地区多民族人员聚集的客观因素,完善人民陪审员组成的政治结构。一是吸纳拥护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的各届人士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并体现一定的民族区域代表性,目前我院人民陪审员中汉族20人,其他少数民族3人。

    (三)注重选任人员的合理年龄梯次。人民陪审员既要完成所在单位工作,又要参加人民陪审活动,工作要求高、强度大,既要热情高、阅力深,又要精力旺。基于此原因,在选配人员时,要注重合理年龄层次,逐渐扩大中青年所占比例。现有23人中,30岁以下8人,31-40岁7人,41-50岁4人,51岁以上4人。其中男性9人,女性14人,年龄性别结构均达到合理要求,有效地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

    (四)注重选任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鉴于人民陪审员需要从事审判工作的要求,在着重考察参选人员调解工作经历、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的同时,也注重专业领域的广泛性,保证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专业精、经验足,为参审案件提供可靠的专业判断。目前本科以上学历10人,大专12人,中专1人。这些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工作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有效地对案件进行处理与解决。

    二、能动审判——激发人民陪审各方面的内在活力。

    达旗法院积极探索,创造条件,有效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权利、同职能,保障“三个实现”。

    (一)初步实现实质陪审。一是保障案件预知权,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履行庭前准备职责,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开庭前组织人民陪审员对案卷进行了解,提前阅卷,做到对案情的充分了解;二是保障案件审理权。法院在开庭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调查、询问以及参与调解的权力;三是保障独立表决权。在案件的评议过程中,要使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意见,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处理结果独立地行使表决权,对与法官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也可以提请审委会讨论,从而确保办案的质量与数量。

    (二)初步实现参与审判全过程。由于人民陪审员存在着群众基础好的优势,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全程参与。在“大调解”的审判形势下,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全过程,积极有效地促进调解,将群众的善恶观念、是非观念带进审判过程并以此对纠纷作出判断,提升调解率,从而实现案结事了。

    (三)初步实现多种效果并存的局面。由于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使办案法官更加认真、谨慎地剖析案情,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最终可以实现公正的法律效果。二是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社会威信力高的特点,通过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和社会之间架起一座理解和沟通的桥梁,引导公众更好地理解法院工作,理性地对待司法裁判,实现多种效果并存的良好局面。

    三、能动管理——为人民陪审制度运行营造良好环境。

    达旗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使用中,通过严格的制度,规范的程序以及有力的物质保障,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强化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法院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在审判制度中特别对人民陪审工作作出规定,使人民陪审员工作切实做到了有章可循,规范高效;同时为解决工审矛盾,建立了人民陪审员走访联系制度,定期走访人民陪审员推荐单位,加强与社会各单位的沟通联系,赢得社会的支持和理解;为充分发挥具有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特长,协助法官解决审判中的专业性疑难问题,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定向预约制度,提高了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与此同时,达旗法院还严格陪审员履职考核力度,坚持实行“事后考核为主、事中考核为辅,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原则,逐月定时统计各庭使用人民陪审员和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并作出客观分析,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奖励、免职等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依据。

    (二)强化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能力。法院通过发放各种学习资料、组织专家授课等形式,广泛开展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使人民陪审员熟练掌握合同法、继承法、民事一审普通程序及民事证据、刑事一审普通程序及刑事证据、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常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构成和认定、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及法院调解经验等基本法律知识,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业务素质、参审能力以及分析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

    (三)落实经费保障,保障人民陪审员的物质条件。在地方财力较为紧张的情况下,达旗法院自出经费,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补助标准。参审案件从过去的每陪审一个案件50元/人提高到100元/人,并按时发放到人民陪审员手中。此外,法院还为人民陪审员提供一定数量的司法文件学业习资料,并从办公地点、用具等方面尽可能提供保证,基本满足人民陪审员的履职需要。

    (四)定期召开陪审员工作会议,畅通与陪审员的联系渠道。加强与人民陪审员单位的沟通,定期通报履职情况,合理协调好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为陪审员做好陪审工作创造宽松的环境。“我虽然只是一名人民陪审员,但法院就是我的家!”人民陪审员赵瑞英如是说。许多陪审员都把工作热情都倾注在陪审事业中。

    今日的达旗法院,人民陪审员已成为了法官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的得力助手,他们正在以实际行动与法官共同担起了维护法律公平与正义的责任和重担,以老百姓看得见的方式确保了司法公正、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奏响了公正司法的“和谐曲”。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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